低价中标法的优点是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然而,使用这种评标方法存在一些缺点。接下来将具体介绍低价中标存在哪些问题!
一、出现完成不了的烂尾项目。
在实施合理低价中标法的过程中,部分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回应“低价中标法”。他们的做法是先打开竞价等级,低价串通。低价中标后,由于各种原因,依次放弃最低价中标和次最低价中标,直至接近投标人预期的投标价格。部分施工单位明知市场价格高,但仍需低价选材,导致最终合同难以完全履行,出现“烂尾工程”。
二、低价高结算。
项目的投标价格只是建筑产品预期价格的一部分,在大多数项目中并不等于项目的结算价格。有的投标人抱着先中标后拿到项目的心理,不顾成本和恶性竞争。中标后签订合同时,他们想尽办法利用合同中一些模棱两可的条款,为目标项目谋取额外利益。就包干合同而言,包干合同中大部分合同都是总价加变更,也就是说,当发生设计变更和工程谈判时,变更的项目一般是可以调整的,即使是包干合同,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工程索赔。目前,在以国有或国有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中,需要工程量清单招标下的单价合同,很多项目都是按照可调工程量来考虑的。显然,投标价格并不等于工程的结算价格。客观上,投标人可能会因确定投标价格或优先理解投标价格而出错,主观上,他有先低价中标,再调整价格的心理。
三、恶意分包、拖欠工程款。
鉴于招标文件对分包工程的约束,部分投标人恶意分包工程,未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能,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转嫁工程风险。
四、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超低报价扭曲工程项目市场价格,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诱发同业恶性竞争,不利于投资活动管理。一旦出现问题,承包商就会想尽办法向外界推卸责任,导致纠纷和摩擦,增加管理的系统成本,给投资活动的管理带来困难。
来源:保标招标
版权声明:
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相关标签:
# 中标
# 低价中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