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业绩怎么算?相信这是很多投标人士想了解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解开困惑,下面本文就来介绍下相关的内容,感兴趣的一起看看!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业绩如何计算,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进行规定,一般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说明。联合体投标人的业绩,应该是组成联合体的各自成员的业绩合并计算。比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工程项目五年里的业绩,三家成员组成联合体投标,三家成员负责的专业不同,但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业绩该怎么计算呢?
笔者认为,需要针对每个联合体成员负责的部分分别附上各自的业绩,最好以表格和目录的形式进行说明,然后再附上业绩的复印件、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比如A企业负责土建施工,就需要后附相对应的土建施工的施工业绩。B企业负责本次项目的机电安装方面的工作,就附上机电安装方面的业绩,并进行清楚的说明。
联合体的内外关系
(1)联合体的内部关系根据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确定。为此,各方在组成联合体时,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合同立法的规定共同订立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投标协议的内容有两项特殊要求:一是应当在协议中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即各方的职责分工;二是约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此处的责任是指在中标后对中标项目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和违反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上述两项要求均应当明确无误。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联合体对外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此处的“共同签订合同”,是指联合体各方均应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受生效合同的约束。第二,联合体各方应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连带责任”,一是指在同一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履行招标人提出的债权要求;二是指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义务,被要求的一方不得以内部的职责分工为由拒绝履行。当然,联合体中代他人履行义务的一方,仍有权依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向他人追偿。
(3)联合体对外开展具体活动。为了便于参加投标和执行合同,联合体各方可以共同指定联合体中的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方,并在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共同授权牵头方代表所有联合体各方从事参加投标和执行合同等具体工作,包括委托牵头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编制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仪式、澄清投标文件等具体事务。联合体牵头方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当然,联合体各方也可以不确定牵头方,而是由全体联合体各方共同从事具体的投标活动和合同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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