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是指承包人为了承接不适合自己单独承包的项目,联合其他单位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人共同投标。
联合体为临时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投标的竞争能力,减轻联合体各方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造成的财务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各方技术实力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工程竣工的可靠性。
投标联合体资格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必要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
(3)由同行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如果有两个甲级资质,一个乙级资质,则只能评为乙级,之所以有此规定,是为了督促资质优秀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物供应商或承包商完成投标,保证投标质量。
来源:招投标导航
评论列表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