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因为某种原因终止作废后,经常有的公告是流标,而有的是废标,还有终止公告,这三种发布形式都同时并存着,那么到底哪一种表达方式才是最正确规范的呢?
首先看一下政府采购规范条文,当中只有废标的表达而没有流标这一说法。
先来看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怎么说,应予废标的四种情形:(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
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而“流标”是一种口语化的表达形式。现在招标行业中约定俗成的认为是投标人不足3个导致重新招标的,都称为“流标”,上面《采购法》中第一条就可以说成流标。
现实中业内人士就会认为“流标”是“废标”的一种,“废标”是整体项目作废,而“流标”是由于投标人不足作废,这就导致了“废标公告”表达的差异。
但其实“废标”和“流标”公告都不是最规范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作废,应该发布“终止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工作通知的规定: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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