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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投标存在的问题,你知道多少?

2022-09-16 240 导航网

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名义进行投标,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然而使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是有一定的弊端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联合体投标存在的问题,供大家参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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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组成不合规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后,联合体成员单独或者又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违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之规定,导致所有投标被否决;子公司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与其母公司同时参加一个项目投标,因母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尽管子公司与其他投标单位组成了投标联合体,但并未改变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家投标人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这一事实,违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之规定,导致所有投标被否决。

2.职责约定不清晰

部分联合体投标人,未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导致投标被否决;或职责和分工不明确,影响中标机率。联合体投标协议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采购最终是为了合同履约,无论投标人是否有意而为之,大有“投标不写明,中标再更改”之嫌,影响了评委在评审过程中的判断,对中标几率带来很大影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于职责不明、界面不清的要约,受要约人怎敢发出承诺,投标人注定无缘中标。

所以,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在联合体协议中做到职责清晰,界面分明的基础上,做好投标文件,才能提高自身的中标率。

3.联合体信息不规范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部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只是自知某投标人为联合体,但在招标、评标和公示环节并未将投标人当联合体对待。比如,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只公示牵头人信息,未能体现中标人是联合体的任何信息、也未体现联合体成员信息;只向牵头人或分别向联合体成员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法理来看,联合体一旦组成,自始至终就是一体,是合二为一的一个投标人身份。所以,规范的做法应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体上明确体现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名字,以便于公众对联合体所有成员进行监督;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的发送对象应明确为联合体,而不是分别单独发送。

4.合同签订形式不合法

对于联合体中标的,部分招标人与联合体成员分别签订多份协议。尽管未影响合同效力、也未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但是合同签订形式上有悖于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招标人、联合体各个成员共同签订一份多方协议,而非共同签订多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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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 联合体投标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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